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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2018-06-27 15:55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秩序,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界定

第五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按照制度要求,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

(七)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等,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如突然停电、停水等);

(四)仪器设备使用年代长、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

(五)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报损报失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设备管理人应先查清原因,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各使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填写《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认定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室管理处。

第八条 仪器设备因被盗导致丢失的,应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并及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实验室管理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仪器设备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各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管理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赔偿计算及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一)赔偿金额折算公式

应赔偿金额=仪器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二)折旧年限计算

各类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如下:

设备类别

折旧年限

数码类(计算机、相机、通信设备等)

6年

家电类(彩电、冰箱、空调等)

8年

仪器仪表类、电气类、分析测试类、文体类设备

10年

工程机械类(各类车床、专业机械设备等)

15年

其他类

8年

(三)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在损坏、丢失前仍在使用的,按固定资产残值率,即原值的5%计价赔偿;在损坏、丢失前已停止使用待报废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

(四)各类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按规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具《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各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赔偿金缴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或转学办理离校手续前应缴清赔偿款,教职工在离职或退休前应缴清赔偿款。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教职工,将由学校从责任人收入中扣缴。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金只能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使用公款赔偿。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款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赔偿金计入仪器设备残值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