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的管理,防止意外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校危险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七条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工作;单位下属各实验室也应指定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对于一些实验条件高、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排放较多有毒气体、有毒废水的实验,可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虚拟仿真,从而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虚拟仿真的,遵循减量化的原则,尽量减少试剂用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还可通过可用物质回收、开展连续实验等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九条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特别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合理产生与处置,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提出恰当的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十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多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与暂存
第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各相关单位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指派专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记录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废间管理制度应明确管理人、危废间开放时间、危废移交流程等。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得存放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危险废物名称,不得混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搬运通道应保持通畅干净。
第十三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存放,互相可能产生化学反应的物质不能混放在一起。收集和存放时,应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危险废物标签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标签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危险废物标签,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收集桶。
(二)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三)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存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
(四)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试剂,并按剧毒化学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五)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室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
(六)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七)放射性废物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品废物中处理。
第十四条为节约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费用,防止浪费,学校要求:
(一)不准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回
(三)收提纯再利用;
(四)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
(六)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对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环保局和处置企业,完成对危险废物的转运申请、移交以及产废确认。
第十六条学校各产废单位配合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危险废物的移交。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废物转运当日,将危险废物按要求放置到指定地点,并做好危险废物的自查、清点、分类、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移交时间段内,各产废单位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危险废物监管和移交工作,做好技术指导、查验和统计;安全员在危险废物装车完毕前不得脱岗。
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全校通报,其他单位应引以为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酌情与年终考核挂钩,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校实验〔2016〕11号)同时废止。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