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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创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5-11-05 16:25  来源:    浏览

工程训练中心创收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中心教育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调动教职工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创收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河南工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创收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创收所得收入须完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范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活动主要分为“校外创收”和“校内创收”两种。

(一)“校外创收”是中心及教师个人依托学校学院资源(含无形资产)通过与校外组织(含企业)合作提供的培训等业务活动而依法获得的收入。

(二)“校内创收”是中心通过参与(含组织)学校各种赛事、评比及相关教育业务活动而从学校获得的预算外收入。

第三条 中心及教师个人依托中心资源合规开展的各类校内外活动获取的合法收入,以当年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四条 根据创收项目来源,实施分类创收分成机制。

(一)“校外创收”项目。项目合同执行后,依照项目最终利润进行合理分配。其中,利润的30%作为“校外创收”项目负责人(或团队)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初拟奖励分配方案,经中心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利润的40%纳入学院的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利润的30%纳入学院的奖酬基金管理。

(二)“校内创收”项目。依照项目实际到账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其中,收入的60%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参与人)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参与人)初拟奖励分配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收入的40%纳入学院的奖酬基金管理。

第五条 根据创收实际贡献情况,实施分层分类激励。

(一)教师个人负责的校外创收活动的实际利润视为教师个人为学院作出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贡献,可作为(且仅作为)教师个人年度教研科研工作量考核。

(二)教师个人年度负责的校外创收活动实际利润总额超过(含)50万元,该教师个人的当年度科研业绩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条 实训管理科负责指导创收业务合同审核及规范管理,并根据创收业务实际需要,为创收活动提供校内资源协调管理服务。

为确保创收业务高效顺畅开展,实训管理科负责指导中心各部提供相应工作支持与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管理和服务。相关人员劳酬纳入创收业务成本核算。

第七条 中心主任会议是中心创收工作的决策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侵占、挪用、截留、隐瞒、转移、坐支、公款私存、私分创收收入的;

(二)个人自制、自购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报销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报销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创收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训练以及学校相关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二)任何人不得因创收而擅自调整、改变教室、实训室设施现状,如需调整须提前上报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对外创收活动原则上以接待团体活动为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工程训练中心所有。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