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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8-06-22 15:28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体制,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规范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论证、咨询和监督机构,对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布局、使用及管理等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建议。根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一般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室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总人数为单数。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聘任。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与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表决权;

(五)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调离河南工业大学;

(二)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三)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

(四)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设置标准;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指导实验室建设、管理和使用。

(五)指导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管理与开放共享;

(六)审议年度修购计划等专项建设方案;

(七)指导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八)督促与指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九)其它实验室建设、管理方面需要进行的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参会人数达应到人数的2/3,全体会议有效。

第十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审定,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方能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章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