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既是学生验证理论、启发思维、培养开拓性人材的实践活动基地,也是教师开展科研、开发产品的重要场所,还是衡量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应承担全校所有学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相关专业的科学研究、生产测试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与实验室有关的所有工作由实验室主任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实行开放式使用与管理,做到高效运行、科学管理、文明整洁。
第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讲义或指导书、实验记录表等教学文件;实验项目、实验学时要符合大纲的规定,每个实验项目要经过院(系、部)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实验经费,按教学执行计划核定、分配。
第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仓库保管人员要严格履行领用、借用登记手续;实验室的贵重零配件、贵金属、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等,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清查核对。校内借用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不经批准,不得将任何实验物品带出实验室外。
第七条 实验中发现仪器损坏、丢失、漏水、漏电等故障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准随意拆卸仪器设备。对于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
第八条 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员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实验室主任签字、管理部门认可后,安排维修或自行修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填“报废单”,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作技术鉴定,逐级上报,统一处理。
第十条 对于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积压物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精密贵重仪器,实行“管、用、修”专人责任制,做好“使用、保养、检修、事故”四项记录。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在两周内做好验收、安装、调试工作,三个月内投入使用,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和水、电开关并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增强防火、防盗、防事故的责任意识,保证灭火器材及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对异常现象要及时妥善处理,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