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正规仪器设备管理秩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内容。仪器设备管理目的是为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泛指以各类经费购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赠等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原则,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组织仪器设备核查、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
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协助部门主管领导落实上级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
(三)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使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处置、赔偿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分类:
(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在1000元(含)至10万元(不含)、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
(2)单价在1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3)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不含)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批量购置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低值耐用仪器设备,则需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在800元(含)至1000元(不含),批量购置10件(含)以上的;
(2)单价在500元(含)至800元(不含),批量购置总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
(3)单价在500元(不含)以下,批量购置总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
第三章 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制定必要的工作条例,不断建立健全惩罚防范体系。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方式
(一)单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或主管责任人指定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要成立以使用人为主且不少于三人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河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三)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且需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四)设备安装调试后两周内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十条 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处,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出现的问题提供书面报告,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等事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建账要求
(一)新购置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填写“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新购置的单价在1000元(不含)以下,但属批量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1)单价在800元(含)至1000元(不含),批量购置10件(含)以上的;
(2)单价在500元(含)至800元(不含),批量购置总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
(3)单价在500元(不含)以下,批量购置总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
(三)新购置的属于原有设备的配套、新增配件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应在原仪器设备账上办理增值后办理报销手续。
(四)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不得滞留账外。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
(五)仪器设备建账时要明确仪器设备管理人,管理人需为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职责。管理人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二)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三)参加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基础上,开发新功能或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采购档案和使用档案,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和管理采购档案,使用单位建立和管理使用档案。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档案由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校档案馆保存,使用档案由使用单位提交校档案馆保存。
(一)采购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的批件、订货合同、外贸单证、验收报告等;
(二)使用档案包括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培训记录、开放记录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数,大型仪器设备一般应加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施预约使用,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按照教育部规定,定期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章 借用
第十七条 校内借用仪器设备需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借用人要确保仪器设备完好,使用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如需借到校外使用的,借方须填写《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后借用。在监管期的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还须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借用。
第十九条 借出仪器设备发生损坏、遗失等问题,校内借用的按《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借用到校外的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 调拨
第二十条 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仪器设备办理调拨手续的,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交《河南工业大学资产调拨单》,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进行账面调拨。
第二十一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一般实行无偿调拨;如需进行有偿调拨,补偿方式由调拨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可调拨至其他单位使用。各部门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可由使用部门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进行调拨并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由双方洽谈确定。
第八章 移交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移交主要包括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使用档案、零部件及附带工具等。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实验室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等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置(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仍承担科研项目的,需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如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后使用。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 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以办理报废手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章 损坏丢失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一章 清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应做好仪器设备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仪器设备资产数据。督促、指导各单位进行账、物的清理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确保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实验室管理处报送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并由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实验〔2009〕5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