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提升实验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高标准,高起点,校内分期分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三条 加大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的力度,建设高水平、基于网络平台的,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开放共享、各具特色、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
第四条 通过示范中心建设,推进我校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重组与整合,推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推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教学模式创新,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以实验中心立项建设的方式,依据建设、评估验收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 通过建设,在同类高校、同类学科中争创一流,形成特色,并在以下几方面达到要求:
(一)在观念上,具有先进的、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理念。树立正确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导向,形成以学生为本、知识能力并重、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现代实验教学理念,并运用于实验室的改革与建设中,落实到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实践中。
(二)在机制上,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的实验室良性运行机制。依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优化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教学实验中心管理体制,加强统筹管理,形成服务多学科、多课程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良性互动。
(三)在教学上,构建结构优化、各具特色的新型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模式适应不同学科专业对实践教学的具体要求。实验内容包括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研究创新型实验三个层次,且与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实验课程符合学科特点并具有自身系统性和科学性。实验教学手段现代化,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运用广泛。
(四)在管理上,形成人性化、网络化、开放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按照“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为先,效率为重”的原则,建立实验室信息化管理运行平台,实现实验教学、基本工作信息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健全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政策、人事、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创新实验考核方法,大力推进学生在课余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主进行实验。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在环境设施上,具有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环境。仪器设备配置具有先进性,数量配备合理,组合优化,使用效益高,满足各类型实验教学要求。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室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
(六)在实验队伍上,拥有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强、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规划,健全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方面的研究与实践,推行理论课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兼任理论课教学,形成学科带头人或高水平教师积极投身实验教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遴选原则及办法
第七条 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的遴选要有利于推进实验教学资源的调整,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有利于调动实验室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要注重受益面、影响面。
第八条 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根据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的整体建设水平、开放共享程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标准,择优遴选。
第九条 遴选作为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的实验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
(二)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
(三)有新型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
(四)有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实验设施、环境。
(五)有人员齐备、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管理队伍。
第五章 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已获得省级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认定为校级示范中心。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采取一次性申报立项、分年度资助、分批验收挂牌的方法建设。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设立、督促、检查验收,学院负责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第十三条 根据“立项论证、目标管理、跟踪建设、严格验收、注重效益”的项目管理原则,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请立项阶段。学院对照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确定拟申报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中心,递交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报告。学校组织校教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等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后发文公布。
(二)实施建设阶段。批准设立为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的实验教学中心实施项目建设,学院加强建设、管理,进行自查自评。学校不定期抽查,视情况组织中期检查或现场经验交流会。
(三)验收挂牌阶段。立项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学院自评报告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学校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总体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实验教学中心,授予“示范中心”称号,正式公布并挂牌。
第六章 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校级示范中心作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已获得省里资助,学校不再另外给予资助。学校每年划拨年度设备经费时给予一定的倾斜,重点扶持。
(二)校级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将作为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候选单位,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并在每年划拨年度设备经费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三)校级示范中心培育单位,学校暂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使用范围
(一)创新性实验活动。用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的组织和创新性实验材料的购置。
(二)仪器设备维修。用于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三)小型仪器设备开发与改造。用于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实验仪器设备的开发或升级改造。
(四)学术交流与培训。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举办或协办各类国际、国内实验教学方面的学术会议;资助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实验教学学术活动和校外短期(三个月以内)专业技术培训。
(五)中心网站建设。用于实验中心网络教学资源的完善、更新与维护。
(六)实验教学资料购置。用于购置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图书、报纸与期刊。
(七)论文、著作(专著或编著)的版面费和出版费。论文、著作的分类与界定以科研工作量考核的认定为准。
(八)省部级项目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成果报奖等费用。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
(一)经费审批按照《河南工业大学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报销时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对经费使用范围进行认定)。
(二)已出版的与实验教学相关的著作,经教务处教材科认定后,方可报销出版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