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其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以下简称为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各相关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仪器设备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
(一)闲置仪器设备;
(二)机型已淘汰、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因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仪器设备;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仪器设备;
第三章 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第六条 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无偿转让、对外捐赠的仪器设备,需提供以下材料,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一)《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申报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二)拟无偿转让或捐赠仪器设备信息。如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生产厂商、购物发票或收据等;
(三)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四)受让方出具的收据或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报废
第八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九条 达到国际和地方更新标准或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有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除外。
第十条 凡我校报废仪器设备,均需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河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
(一)低值仪器设备和单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组织不少于三人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全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数据,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批准后待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处于待报废状态的资产,在回收前仍由使用单位及管理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拆除使用零部件的,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第十四条 为最大限度地回收仪器设备的残值,报废仪器设备需分类处理,以利于残值回收。
第十五条 已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采用联合评议方式进行。
(一)参与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列入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厂商名录。
(二)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时,由实验室管理处联合审计处等部门从回收厂商名录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单位参与回收报价,并提供有效报价文件。参与报价的单位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他人,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三)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评议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场进行联合评议,确定回收单位。
(四)回收单位需签订《河南工业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工作安全承诺书》,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预交款手续,方可进行报废设备清运工作。
第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款项全额上交学校,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校实验〔2008〕8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4日